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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年会表演被辞退 法院:公司违法支付赔偿金金年会- 金体育- 官网APP

发布日期:2026-02-22 08:24 浏览次数:

  金年会,金年会体育,金年会体育app,金年会体育官方网站,金年会注册,金年会最新入口,金年会APP年末岁首,年会是很多企业必不可少的活动。企业举办年会是为总结一年的经营情况,表彰优秀团队和员工,激励全体员工的士气,展望美好未来,增强企业凝聚力,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发展氛围。

  可有些年会却让员工感到厌烦,原因除了流程越来越“格式化”,项目总是“老三样”——表演节目、表彰先进、吃饭喝酒,更在于需要员工排练节目,少则要求每个部门出个节目,多则要求每个员工准备个小节目。不少企业年会的节目要求高、排练周期长、人力成本大,员工经常加班苦练,还不计加班费。甚至有的员工还因为不愿意加班排练年会节目而被领导谈话、辞退。

  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解读职场人关心的那些与年会有关的法律问题。

  前几天,“学校强制教师参与年会表演被投诉”一事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据媒体报道,一位老师在问政四川平台上投诉称:“学校要求全体教师必须在年末年会中表演节目,且强调‘新颖创意’,节目需经层层审核,教师不得不利用课余甚至熬夜时间排练,身心俱疲。”

  1月25日,当地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回应此事。通报称,经核实,该校原计划期末召开学期总结会,拟在育人故事分享环节组织教师进行多种形式展示交流,引发教师不满。区教育局已于1月22日责成学校立即取消育人故事分享环节,当日通知全体教师,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获理解。

  从通报上看,让学校老师感到疲惫的“年会”,实际上是“育人故事分享环节多种形式的展示交流”。让老师们交流心得、互相启发,这初衷或许是好的,但为何它会异化为让老师们疲于应付的“表演秀”?如今,这一环节取消了,但背后的问题依然值得反思。

  评论区里,不少教师现身说法,点出了问题的关键。一方面,期末是教师最忙碌的时段,各项教学任务收尾、期末复习迎考阅卷、准备家长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总结撰写等事务扎堆,剩余精力本就不多。另一方面,强制参与还得创新、出彩,这样的要求忽视了教师的个体意愿和实际困难。所以,当老师们不得不熬夜排练时,其疲惫不仅来自身体,还源自对学校安排的无力感。

  由此去想,“育人故事分享”一定要安排在期末吗,是不是可以根据教学节奏灵活调整时间?“分享”的形式必须是精心编排的、出彩的表演吗,能不能让老师在轻松自在的氛围内自由表达?有效的交流和研讨,是不是应该多听听老师的困惑,多让一线老师参与活动设定?

  更进一步说,“育人故事分享”是请老师们分享他们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智慧和经验。这本质上应该是一次同行之间的专业对话,而不是自上而下的任务和检阅。办好活动的关键或许在于,让教师感受到自己作为专业人士,在分享中是被尊重、被信任、被邀请的,而不是作为学校员工被要求完成任务。可以想象,如果是以“任务”的形式压下来,老师们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如何真诚地分享心得,而是如何“交差”,如何呈现一个能过关的节目。

  我们总说,好的教育是以学生为中心的。那么,好的教育管理,也应该将老师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倾听一线教师的声音,尊重他们的专业自主权,信任他们的教育智慧,创造更有利于教师专注教学、反思实践、相互学习的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而这,才是提升育人质量最坚实的内在动力。

  切实为教师减负松绑,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了。围绕教师减负,也有《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等陆续出台的政策文件。“强制教师参与年会表演被投诉”这一事件,带给我们的反思是,减负不仅仅是取消某些表格、减少某些会议,它在执行层面更需要考虑到“人”这个最根本的因素。将老师放在重要的位置,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在每一次策划、每一次安排时,我们都可以多问一句:这是老师们需要的吗,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教学和育人吗?

  王女士在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门店做美容师,因拒绝下班后排练年会节目被领导叫去谈话,她愤而辞职。没想到公司在她辞职后发布了一条出人意料的辞退公告。

  年关将至,在连续工作12小时后,王女士准备在晚上9点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理由是“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舞蹈”。但由于王女士身体疲惫,且跳舞一事也没提前通知,于是她就直接回家了。

  门店主任随即向上级汇报此事,上级便在微信工作群里询问“门店的舞蹈练得怎么样了”,王女士随即提议公司领导在安排工作前,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通知,否则员工身体吃不消,“这样折腾下去,人都要倒下生病了”。

  随后,该门店主任在群里回复“你都会啦,挺聪明,向你学习。我们笨,学得慢,没事,我们自己练”。

  第二天,王女士去门店上班时,被门店经理叫去谈话。经理提出要求,她可以留在该门店,或调去其他门店,但不管去哪里,都要服从领导安排。经理还表示,“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

  没想到,公司在她辞职后发布了一条出人意料的辞退公告,上面列明了3条辞退理由:1、对顾客不负责任,服务顾客一半时,到下班时间就要走。2、(对)年会节目排练有怨言,不服从公司安排,在群内顶撞门店主任。3、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有律师认为,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跳舞显然不是“主业”,应该属于公司在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组织的文娱活动,或叫企业文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据王女士介绍,当天她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才下班,按说这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下班后还被要求“加班排练舞蹈”,显然属于额外要求。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和程序。根据公司的“辞退公告”,王女士被辞退,其中一条理由就是“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从聊天记录可见,王女士的言语比较冷静——“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并无明显语言暴力。而公司管理人员与她谈话,要她“不在工作群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这样的要求反而显得不合常理。就算这家公司的“行为规范”里真有“不得顶撞领导”的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因为缺乏合理性而导致效力存疑。

  再退一步说,如果公司把加班排练舞蹈视为工作一部分,那是不是该依法支付加班费?该门店以不排练年会节目为由辞退员工,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从公司的“辞退公告”看,公司最介意的,可能是该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在群内顶撞领导”。发布这份“辞退公告”,更有“杀一儆百”的目的,害怕其他员工也受此影响“产生自己的想法”。

  近日,“深圳工会”官方账号披露了一则与年会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深圳一公司领导要求员工小明(化名)在公司年会上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却被领导认为“不给面子”。次日,公司便向小明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属严重违纪。

  小明不服公司的解除合同决定,于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该案经由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涉事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赔偿金。

  这起案例本身并不复杂,却暴露了部分用人单位管理随意和权力越界等问题。一场本应自愿参与的年会表演,既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也与员工本职工作毫无关联,仅凭领导一句“不给面子”的主观不满,就能被冠以“严重违纪”的名头辞退员工。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格与个人意愿的漠视,更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公然践踏。

  好在司法机关的判决及时纠偏,既为员工讨回了公道,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那些习惯于“一言堂”的用人单位上了一课:企业管理权的行使必须框定在法律边界内,任何管理者仅凭个人好恶作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性决策,终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每到岁末年初,和年会有关的话题总会如期进入公众视野。社交平台上,有人晒出加班排练年会节目的疲惫,有人调侃自己是“带薪表演”,各类吐槽层出不穷,背后折射的是职场人对年会“变味”的无奈。这也让一个核心问题被频繁问及:年会到底算不算工作的一部分?

  对此,“深圳工会”在相关文章中给予了回应: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活动遵循自愿原则,还可能为参与者提供便利或补贴,那么此类活动更接近于企业提供的福利性质;如果是强制要求员工参与且占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并切实保障员工在活动期间的休息权等合法权益。

  这样看来,道理其实很简单,归根结底就在于“尊重”二字。理解这个问题,还是要从举办年会的初衷出发——很多用人单位组织年会,目的无非是总结当年的工作,同时借此机会,将平日里忙于业务的员工聚在一起,增进彼此感情,也为来年的工作鼓鼓劲。如果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掺杂了强迫的意味,都可能会使年会沦为一场消耗人心的“”闹剧。

  基于此,年会组织者应在形式上多花些心思、动动脑筋,跳出“员工台上演、领导台下看”的固化模式,为年会增添几分温度与人情味,使其真正成为一次“团队的相聚”。

  比如,摒弃强制表演的要求,鼓励有才艺的员工自愿登台展示,不愿参与的员工则可安心当观众;设置开放的分享环节,让大家畅所欲言,无论是工作中的收获感悟,还是平日里的琐碎烦恼,都能在这个场合一吐为快;多设计一些互动的游戏,创造轻松平等的氛围,上下级之间也能暂时放下身份之别,在娱乐活动中拉近彼此距离。更有企业尝试“反向年会”,由管理层登台表演节目,接受员工的点评,这种换位思考的形式,或许更能收获人心。

  总之,年会应是一场凝聚人心的聚会,而不是另一种形式的加班或任务。类似的思考,也可延伸到公司管理的方方面面。这一案例也启示我们:合法用工只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底线,在此之上,如何建设尊重员工、有人情味的企业文化,才是更值得思考的问题。

  重庆渝北区一家公司的员工沈小姐因为前一天加班太晚,没有参加第二天休息日的公司春游,但是春游前一天晚上她主动向主管请假。

  事后主管表示,这是公司的统一行动。于是在第二周的工作日,沈小姐被通知,自己的请假不作数,未参加春游被算作旷工一天,且当月工资、绩效以及年终奖金都会受到影响。

  对此,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的刘艺律师表示,由于春游当天是休息日,因此涉事公司认定沈小姐属于旷工之举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是周五,就必须要去,不去属于旷工。如果是周末,不去充其量相当于拒绝加班,不能记旷工。”

  刘艺表示,记旷工并且扣工资的前提是当天是工作日,当事人可以选择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果不受理,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年会上意外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这一点主要看活动是否属“工作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工伤,而工作场所可合理延伸至用人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区域。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企业组织的年会若含工作部署、业绩总结等公务内容,或属强制参与的集体活动,受伤可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活动地点视为“工作场所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2、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者自发组织的聚会,或企业明确自愿且无公务属性的娱乐活动,因不具备工作关联性,受伤通常不属工伤范畴。

  3、企业组织年会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以自愿参与为前提。若占用休息时间,需提供加班工资或调休;强制参与并设处罚的,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劳动者遇强制要求或权益受损时,可凭劳动合同、通知记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许多公司在安排节目时,喜欢演绎一些流行歌曲或热门影视剧片段,但这可能会侵犯到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未经授权的演出会产生侵权责任。因此,在筹备年会节目时要注意。

  另外,在一些年会中,有的“搞怪”表演,在嬉笑怒骂之间可能一不小心就容易伤害到同事之间的感情。这就涉及到了《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幽默的表演应建立在尊重同事的基础上,并避免使用敏感话题,以免引发争议和矛盾。

  一些年会之所以“异化”成了员工的“累赘”,不仅在于内容庸俗无聊,关键是因为背离了“犒劳员工”的初衷,变成了“取悦老板、折腾员工”的作秀。

  年会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是体现企业文化的一项重大集体活动,年会创造了员工聚集在一起的环境,让员工有一种家的氛围。

  而年会真正的主角是员工,在这里,应该让每个员工都感受到充分的尊重,以此激励大家在来年更加努力工作,争取更好的成绩。多一些关心少一些折腾,多一些真诚少一些套路,多一些实在保障少一些“画大饼”,这样的年会才会更加其乐融融、更加吸引人,这样的企业才能拥有更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综合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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