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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盐城东台市市民冷石根与原东台市城管局(现更名为“东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本文沿用“城管局”以方便理解)的一起纠纷官司,已从地方打到了省级,或在近期由江苏省高院给出判决。
2007年1月,东台市民冷石根花3.5万元从一个民营房地产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处“临时建筑”。该建筑系开发商为销售而搭建的“临时售楼处”,使用期为2年,位于盐城东台市曾经红火一时的“江浙市场(江浙轻纺城)”。
至于购买的原因,如法院判决书中所写的一样:“正是基于该临时搭建的建筑有回收产生的巨额收益。”
那么,为何会产生这起“市民告政府部门”的官司?最近,当事人冷石根详细讲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并表示“为所讲内容负责。”(Q=问题,A=冷石根)
Q:你购买的该临时售楼处,公家批准使用的最后期限是“2007年12月22日”,既然到期了,你为何不按照约定自行拆除?
A:之前有传言说我和夏子安是多年的老朋友、交情深,后来为了所谓的利益针锋相对——根本没有这回事。
实际上,夏子安只是和我住同一个小区,我们两家是不同的楼栋,之间隔了一个内部的巷子,可以理解为“前后楼的邻居”,他和我仅仅是“点头之交”而已,也就是仅仅是认识没有交情。我买的“临时售楼处”,当时是民营开发商委托夏子安建设的。我买的时候是有合同的,这点多方都认可。
本来都是好好的。交付之前几天我也从开发商那里拿到了大门的钥匙。但快到实际交付日的时候我去现场发现,夏子安已在夜里悄悄进去,在里面弄了一个卖五金的店。
A:外面是有锁,但夏子安是从里面进去的,因为临时售楼处不是一个四面围档的空间,里面是和江浙轻纺城连在一起的。
A:夏子安不搬出去,所以我就去法院告夏子安了,很快法院就判决下来了,法院判我赢。并且,判决书里面说,原东台城管局已告知夏子安:“所涉建筑物已由东台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 00244 号生效的民事判决进行处理,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根据行政机关不得干涉法院审判活动的原则,我局不能介入处理”。
这个时候夏子安还是在非法占有。我去法院申请执行,因为夏子安也抗诉了,所以一直执行不了,后来盐城中院也维持原判,但还是执行不了。
A:就是当时案件的进展卡在了东台法院执行局。当时的负责人一会说“正在协调、请耐心等等”,一会说“在外学习出差回来就协调”等等,说好话哄我,这些理由听上去都成立,表面上听上去都是“人话”,但目的就是拖延不办理。
A:比如,有一年农历年底前我突然接到通知,说大年30当天上午去东台法院协调。我去了,发现和夏子安关系最亲近的几个女性已等在那里,话还没说上几句她们就对我动手了,我全程只是在闪躲,现场还有人拿着摄像机在拍摄,然后双方就不欢而散。现在回过头来想想,如果当时我还手了,后果就不堪设想。这也是拖延不执行的一个非常聪明的方法。
A:因为始终无法执行,我就去各级政府信访了,虽然是一级一级的从最上面传递下来,但最后还是没解决。
A:2017年底—2018年初的那段时间,我不在东台,但是春节后我回到东台的家,才发现临时售楼处突然凭空消失了,竟然被拆了。幸运的是,周边有监控摄像头将拆迁的过程完整记录了下来。
随后,我到处找“到底是谁拆了我的房子”,在这个过程中就有人给我看了当时拍摄到的拆迁的视频,我就去视频上出现公车的公家单位去询问,结果都说“不知道。”
为了找到是谁拆了我的房子,我前后耗费了大约4年时间,最终才确认是东台城管局以及是哪个带头的人组织拆迁的。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11月3日,夏子安向原东台城管局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2017年10月25日收到东城执罚字[2017](第A0005号)后,因本人身体原因,时间繁多,且违法建设已建设多年,锈蚀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等多种原因,先特委托贵局尽快拆除165.04平方米的违法建设。”
奇怪的是,东台城管局竟然接受了“夏子安的委托”,组织资源力量在2017年12月—2018年1月对临时售楼处进行了拆除。
A:法院判决书显示,“原东台城管局向冷石根邮递了上述两份处罚决定书,但均未能有效送达”。我不知道如何正确理解“有效送达”,反正我是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A:刚开始我到几个公家单位询问,要知道这个等待是需要时间的。后来我凑巧遇到了拆迁公司的老板,我们两人是好朋友。我们聊起来才知道是他公司拆的。不过老板他不知道公司拆的是我的房子。拆迁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办事,这当然不会影响到我们两人之间的交情。
Q:你这个官司,涉及到与公家单位的矛盾,在立案之前肯定会进行协调,应该有很多人来说情,毕竟县城是一个熟人社会。
A:确实是的,与我有深厚感情交往的人都来打招呼了,不仅有退休的老领导,甚至还有在职的,还有对我有恩的人,甚至有和我结拜的把兄弟。但是,当我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讲清楚后,他们相互印证说辞后都很有感触,说:现在是什么社会,怎么可能会有这种事情。但现实是的的确确有了这样的事情。
A:熟人了解情况后就不好干预了。因为“熟人们”在找我打招呼说情之前听到的消息只是“一面之词”,当他们听我说完“相互印证”后,就知道事情本质是怎么回事了,于是只能当作“不知道了”。
我尊重感谢他们,他们也非常理解我,鼓励我。这么长时间了,有时候遇到大家相互之间就笑笑,他们拍拍我的肩膀说“冷爷(姓氏+爷,是地方上表示对人的尊敬的一种说法)加油”。
A:从东台法院到盐都法院再到盐城中院,对我这个案子是高度重视的,进行了异地审理,还提高了赔偿价格,也协调过多次,负责审理的庭长都是亲自出面,地点在城管局或法院的房间,我很感动。
比如,在盐城中院协调的时候,针对我提出的20万赔偿,办案庭长特地征求我“对赔偿价格有没有想法”,因为都有相互认识的人,我当场就提出可以降低到“15万”,但后来城管局不同意这个数字。城管局只愿意出9万,所以没谈拢,没落实。
还有一次,双方对赔偿金额没有异议,有城管局2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但要我在“和解书”上签字,我不同意,我认为必须要由法庭出具“调解书”并且要有盖章我才签字同意,但对方又不同意。
A:从最初的几千元到后来的原价赔偿加上利息,应该说,我很感谢法院做的工作。
异地审理此案的盐城市盐都区法院指出,我购买案涉建筑拆除权的对价为3.5万元,依据该事实,再结合被告的拆除行为免除了原告因拆除行为承担成本及拆除时残值的折旧情况等事实,酌定被告(即原东台城管局)以3.5万元为基数向原告进行赔偿,并支付上述款项对应的资金占用费用。
但是,初步估计,如果当时我来拆迁并按当时的市场价,主要是钢材、钢化玻璃、钢管、电机、卷帘门等,其中钢材就有好几十吨,即使是当废品处理,我能赚的净利润不少于20万。还有一点,即使是我自己拆迁,拆迁成本不会少于5万,何况这么多年来打官司投入的大量时间精力和钱等成本。
不如换个说法,不管多少钱,谁拆我的房子就请按照原来的样子重新搭好,我自己拆,赚或赔都是我自己的事情。
Q:这么多年没有解决,你认为资金渠道和数额很关键。你为什么强调,赔偿的资金渠道,必须从法院指定的账户走?你在担心什么?
A:此前的协调中,拆迁公司的老板曾找我打招呼,要我随便开价并且给现金,被我婉拒。我是这样和他说的:就是请拆迁公司聘用我作为公司员工,我来上班,公司发工资,多少年发完,大家商量一个时间。但是,拆迁公司的老板说,如果客户换了负责人,怎么办?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从法院指定的账户给我20万。因为从律师处和实践中的经验看,其他通道的风险不可控。
A:2017年10月,原东台城管局作出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民营房地产公司和夏子安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分别自行拆除128.8平方米、165.04平方米的临时建设。
实践中,这两个多出来的面积在哪?我的购买合同协议中写得清楚,江浙轻纺城以北的临时建筑都是我的,才100多个平方,这些怎么会凭空多出来的?
多出来的部分,也就是夏子安委托城管局拆迁的部分,其实建设根本不存在。我也曾多次向有关方面索要这多出来的面积的证据,但始终没有拿到。相反,我提交的证据没有被采纳。我不知道什么原因。
第二,即使不是我拆的,但东西是我的,拆迁的旧物在哪里?我得到的答复是卖了3000元。谁卖的,又是谁买的?
前段时间我偶遇了城管局当时牵头在现场组织拆迁的那位负责人,现在他的岗位更加重要了,责任更大了,他还很亲切喊我“冷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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